:評委是招標人的退休職工,該評委是否需要回避?
:如果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回避情形的,不需要回避。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五十二條規定,“與投標人或其制造商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評標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項目評標,且應當主動回避;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機構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
《進一步規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有關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隨機抽取的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已有利害關系的項目評標。如與招標人、投標人、制造商或評審項目有利害關系的,專家應當主動申請回避。本款所稱的利害關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
(一)評審專家在某投標人單位或制造商單位任職、兼職或者持有股份的;
(二)評審專家任職單位與招標人單位為同一法人代表的;
(三)評審專家的近親屬在某投標人單位或制造商單位擔任領導職務的;
(四)有其他經濟利害關系的。評審專家理應知曉本人與招標人、投標人、制造商或評審項目存在利害關系但不主動回避的,主管部門將依法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且當次評標結果無效。評審專家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違規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且在處罰有效期內的。應主動申請回避。對于不主動回避的,主管部門將依法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且當次評標結果無效。”
綜上,評標委員會成員是招標人退休的職工,如果不存在上述規定應當回避情形的,不需要回避。
法律依據:
1.《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2.《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3.《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
4.《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5.《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第十三條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6.《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五十二條 與投標人或其制造商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評標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項目評標,且應當主動回避;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機構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
7.《進一步規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有關規定》第二十二條 隨機抽取的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已有利害關系的項目評標。如與招標人、投標人、制造商或評審項目有利害關系的,專家應當主動申請回避。本款所稱的利害關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
(一)評審專家在某投標人單位或制造商單位任職、兼職或者持有股份的;
(二)評審專家任職單位與招標人單位為同一法人代表的;
(三)評審專家的近親屬在某投標人單位或制造商單位擔任領導職務的;
(四)有其他經濟利害關系的。
評審專家理應知曉本人與招標人、投標人、制造商或評審項目存在利害關系但不主動回避的,主管部門將依法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且當次評標結果無效。
評審專家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違規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且在處罰有效期內的。應主動申請回避。對于不主動回避的,主管部門將依法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且當次評標結果無效。
(由公司運營管理部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