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風招標中心(2023年第十一期)]招標采購熱點問答
發布時間:2023-11-29 作者:廣東省機電設備招標中心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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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政府采購項目采購需求調查論證的專家,還能作為該項目評審專家嗎?
:可以。
根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十六條的規定,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因此,專家參與采購需求調查論證,不屬于評審專家應當回避的情形,可以參加該項目的評審工作。《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